意见反馈

全达电器集团控股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2018-05-10 06:20:00

I. 组成

1. 全达电器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决议成立名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会」)的董事委员会。

II. 成员

2.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的董事当中委任,且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而成员当中大多数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III. 主席

3.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委任,且必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4. 董事会主席於处理主席人选继任事宜时不应主持委员会。

IV. 秘书

5.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应为委员会之秘书。在公司秘书缺席的情况下,其代表或任何获出席委员会会议之成员甄选的人士,须出席委员会会议并作出会议记录。

V. 出席会议

6.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任何两名成员(最少一名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VI. 会议次数及程序

7. 委员会须每年举行不少於一次会议及按委员会主席可能要求的其他时间举行会议。

8. 委员会会议及程序受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规范董事会会议及程序的条文监管。

9. 委员会成员可亲身出席或透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或成员可能协定的其他方式出席委员会会议。

VII. 会议通知

10. 除非全体委员会成员同意,否则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通知书内包含会议地点、时间及日期之详情)须至少为7天。对於所有其他委员会会议,则应发出合理通知。

11. 会议通知可透过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

12. 会议议程及相关证明文件须至少在会议举行日期前3日(或由成员协定的其他时限)送交全体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受邀出席会议人士。

VIII. 书面决议案

13. 经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将视为有效及生效,犹如该决议案已於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任何有关决议案可为单一份文件或包含多份同样格式的文件。

IX. 股东周年大会

14. 委员会主席(或如未克出席,则另一名委员会成员(或如未克出席,则其正式委任代表))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答股东有关委员会事宜的任何疑问。

X. 授权

15.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就本职权范围内任何事宜进行调查,并获授权向任何雇员查询任何所需资料,而全体雇员须与委员会合作。

16.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於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时,徵询外部独立专业意见及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的外界人士参与,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委员会将获提供足够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将负责设立为委员会提供意见之任何外聘人士的甄选准则、甄选、委任及制订有关职权范围。

XI. 职责

17. 委员会的职责将为:

(a) 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充分考虑董事会的多元化政策),并作出任何有关董事会变动的建议,以配合本公司的企业策略;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甄选获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c) 在出现空缺时,物色及提名候选人供董事会批准以填补董事会空缺;

(d)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e) 就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继任以及主席与行政总裁职责的计划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

(f) 监察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行、检讨及讨论进行任何必要的修订,以及就任何有关修订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

XII. 汇报程序

18.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须由获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一般为公司秘书或获正式委任的代表)妥为保存。会议记录将可供委员会或董事会任何成员以合理通知於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阅。委员会会议记录须充分详尽记录委员会所考虑的事宜、所达成的决策,包括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任何关注或表达的不同意见。於会议後或书面决议案通过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後将有关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或委员会书面决议案(视情况而定)发送予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供成员分别作表达意见及作记录之用。

19. 在不损及本职权范围所载委员会职责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并确保董事会全面知悉其决定及建议,惟法律或规管限制其如此行事除外。

20. 委员会须每年评估其自身表现、本职权范围及其成员的身份,以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并向董事会建议作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变动。

XIII. 董事会权力

21.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章程细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前提下,修订、补充及废除本职权范围。

22. 本职权范围的诠释权归属於董事会。

XIV. 公布职权范围

23. 委员会须於本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公布本职权范围。(如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