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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使用权资产安排的须予披露交易及(2) 有关担保及股份质押的获豁免关连交易

2019-10-15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就使用权资产安排而言,

(1)贵州浦鑫(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永福矿业(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中煤科工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据此,中煤科工已同意按照贵州浦鑫及永福矿业作出之指示购买有关永福矿业机器及设备而中煤科工同意向贵州浦鑫及永福矿业租赁有关永福矿业机器及设备,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93,652,800.67元(相当于约214,857,782.34港元),租期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起36个月;及

(2)永福矿业及中煤科工订立顾问协议,据此,永福矿业同意委聘中煤科工提供有关融资租赁安排之若干顾问服务,服务费为人民币7,910,905.50元(相当于约8,777,149.65港元)。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预期:

(a)贵州浦鑫及永福矿业将与中煤科工及有关中煤科工成员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中煤科工同意按照贵州浦鑫及永福矿业作出之指示向有关中煤科工成员购买有关永福矿业机器及设备,代价总额为人民币175,797,900.00元(相当于约195,047,770.05港元);及

(b)为担保融资租赁协议项下贵州浦鑫及永福矿业向中煤科工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其中包括付款义务):

(i)贵州浦鑫将与中煤科工订立股份质押协议,据此,贵州浦鑫同意以中煤科工为受益人质押其于永福矿业的全部股权(占永福矿业股权的70%);

(ii)飞尚实业将与中煤科工及贵州浦鑫及永福矿业签立公司担保,据此,飞尚实业同意以中煤科工为受益人提供担保;及

(iii)李先生及王女士(李先生的配偶)将与中煤科工及贵州浦鑫及永福矿业分别签立李非列个人担保及王静个人担保,据此,李先生及王女士同意以中煤科工为受益人提供担保。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使用权资产安排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使用权资产安排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控股股东李先生为上市规则14A章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鉴于飞尚实业及王女士均为李先生的联繫人,为有关集团公司的利益提供公司担保和个人担保相当于李先生及其联繫人为本集团的利益提供财务资助。由于有关财务资助将按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集团更有利的条款提供,及将并无以本集团资产作抵押,根据上市规则14A.90条,公司担保及个人担保均被视为获豁免关连交易,完全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