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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订立股权转让协议

2024-06-07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COMMODITIES HOLDINGS LIMITED 1733 关连交易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宣布,于2024年6月7日,各卖方及相关买方(均为本公司附属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各卖方同意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各协议的条款大致相同)转让,而各相关买方同意购买各目标附属公司的相应出售权益,总现金代价金额为人民币460791100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于紧接建议交易完成前及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透过卖方(均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出售权益,而于紧接建议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透过买方(现时及将来均为本公司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出售权益。于建议交易完成后,目标附属公司将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并须继续综合计入本公司的账目。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涉及(i)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出售目标附属公司 的出售权益;及(ii)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收购有关权益,故该等交易实质上属集团重组,将导致向买方的少数权益股东实际净出售本公司间接持有之目标附属公司的 20%相关出售权益。 -1-于本公告日期,象屿股份之附属公司象屿物流为两家买方(即内蒙古易至及浩通环保科技)的主要股东,二者均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1)条,象屿股份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建议交易所产生的实际净出售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根据替代规模测 试计算的建议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将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合并计算) 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建议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A. 股权转让协议 董事会宣布,于2024年6月7日,各卖方及相关买方(均为本公司附属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各卖方同意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各协议的条款大致相同)转让,而各相关买方同意购买各目标附属公司的相应出售权益,总现金代价金额为人民币460791100元。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2024年6月7日 订约方 (1)卖方;及 (2)买方 -2-主要事项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各协议的条款大致相同),各卖方已同意出售,而各相关买方已同意购买各相关目标附属公司的相应出售权益,详情如下: 股权转让协议编号卖方买方目标附属公司出售权益(概约百分比) 1.江苏浩通浩通环保科技额济纳浩通100% 2.云集智慧物流内蒙古易至额济纳集至100% 3.天翼智慧物流内蒙古易至天翼货运100% 4.内蒙古浩通包头集至呼铁永晖87.05% 5.江苏浩通浩通环保科技乌兰察布浩通100% 6.苏州智晖智业额济纳集至额济纳关关通100% 7.内蒙古浩通额济纳集至额济纳永晖80.40% 以下载列目标附属公司于紧接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完成前后的简化股权架 构: -3-完成前 (1) 80%(1)20%80%20% 100% 100%(2) 100%100%100%(3)100%100%87.05%(4)80.40%(4) 完成后 80%(1)20%80%(1)20% 100%100%(3) 100%(2) 87.05%(4)100%80.40%(4) 100% 100%100% -4-附注: (1)内蒙古易至及浩通环保科技均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本公司透过若干全资附属公司合 共拥有其80%的权益。 (2)各卖方均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3) 额济纳集至的全部股权将由云集智慧物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II的条款转让予内蒙古易至,而于股权转让协议II同日同步完成后,额济纳集至将为股权转让协议VI及股权转让协议VII各自项下关于分别转让额济纳关关通及额济纳永晖各自相关出售权益的买方。 (4)呼铁永晖的少数权益股东为内蒙古呼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而额济纳永晖的少数权益 股东为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彼等最终均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国有企业,并为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独立第三方。 代价及付款安排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目标附属公司出售权益的总代价为人民币460791100元,相关买方须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以现金支付,具体如下: (1) 就股权转让协议I项下的出售权益而言,浩通环保科技须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完成 变更登记后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额济纳浩通全部股权的现金代价人民币 171193500元; (2) 就股权转让协议II项下的出售权益而言,内蒙古易至须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完成 变更登记后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额济纳集至全部股权的现金代价人民币 19790800元; (3) 就股权转让协议III项下的出售权益而言,内蒙古易至须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完成 变更登记后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天翼货运全部股权的现金代价人民币 46917500元; - 5 -(4) 就股权转让协议IV项下的出售权益而言,包头集至须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呼铁永晖约87.05%之股权的现金代价人民币 61543100元; (5) 就股权转让协议V项下的出售权益而言,浩通环保科技须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完 成变更登记后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乌兰察布浩通全部股权的现金代价人民币 125919300元; (6) 就股权转让协议VI项下的出售权益而言,待股权转让协议II于其签署日期同步完成后,额济纳集至须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额济纳关关通全部股权的现金代价人民币311900元;及 (7) 就股权转让协议VII项下的出售权益而言,待股权转让协议II于其签署日期同步完成后,额济纳集至须在于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七(7)个工作日内支付额济纳永晖80.40%之股权的现金代价人民币35115000元。 有关代价将由买方以各自的自有资金及内蒙古易至与浩通环保科技的股东按比例作 出的注资结算,其中注资额约人民币99.75百万元已由象屿物流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主要条款 于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相关订约方同意: (a) 相关订约方须于2024年8月31日前就转让相关出售权益完成变更登记; (b) 各卖方须在估值基准日前享有各自出售权益所附带的权利及承担相关义务,而相关买方须在估值基准日后享有相关出售权益所附带的权利及承担相关义务; 及 - 6 -(c) 在由估值基准日起至建议交易完成止的过渡期内,各卖方将有权经营及管理相关目标附属公司,而目标附属公司相关债务人的权利及收入应由买方享有,且相关债务及损失须由买方承担。 B. 代价基准 相关出售权益的代价乃经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各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定,并已考虑(其中包括)(i)根据独立第三方估价师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估价师」)采用资产基础法编制的各目标附属公司的估值报告(「估值报告」)对各相关出售 权益于估值基准日的估值;(ii)天翼货运于估值基准日后增资;(iii「) 订立股权转让协 议的理由及裨益」一节所载列进行建议交易的理由及裨益;及(iv)目标附属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性质。 估值 各相关出售权益的估值由估值师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在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时,估值师考虑了三种通用估值方法(即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的适当性。市场法未获采用,因为鉴于目标附属公司业务营运的性质及规模,并无足够的可资比较上市公司或类似交易。收益法亦未获采用,因为该方法涉及考虑(其中包括)市场需求、价格波动及汇率风险后的财务预测资料,且采用更多不易证明或确定的假设。 估值师认为资产基础法是最合适的估值方法。根据该方法,其应用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开始,且各出售权益的价值通过评估其资产及负债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示,而有关组成部分被单独估值。总体而言,各出售权益的估值所采用的资产基础法整体上是全面且具有针对性的,并无重大遗漏。因此,各出售权益的估值全面反映了目标附属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 在进行估值时,估值师采用了以下主要输入及假设: -7-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进入交易过程中,估值师基于包含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之模拟市场进行估值。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状况以及资产在有关市场 状况下将受到的影响的假设。公开市场指充分发展及健全的市场状况,亦指有自愿买卖双方的竞争性市场。在此市场中,买卖双方平等,且有机会和时间获得足够的市场资讯。双方的交易在自愿、合理、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乃假设被评估企业的业务合法,并且没有导致其无法继续持续经营的不可预见因素。 特别假设 估值亦基于以下特别假设进行: (1).现有的政治、税务、法律、技术、财政或经济状况不会发生可能对目标附属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变化; (2).目标附属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将予估值的目标附属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具有重大意义的状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3).组件管理、关键人员及技术人员得以维系,以支持目标附属公司的持续营运及发展; (4).目标附属公司日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大方面将与就估值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大致相同; (5).被评估资产继续按当前使用状况及使用方式、规模、频次及环境使用,而不考虑每项资产的最佳利用; (6).目标附属公司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能够满足维持其固定资产规模所需的重置支出,并足以持续维持其经营的生产能力; -8-(7).在购买设备时可获得符合法律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且目标附属公司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允许就购买设备作出进项税抵免;及 (8).估值范围仅基于目标附属公司提供的估值回报,并未考虑目标附属公司提供的清单之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鉴于目标附属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估值师采用的主要量化输入及参数如下:(i)就固定资产而言,其中包括铁路资产采用50年的经济年限,楼宇及构筑物采用20至50年的经济年限,车辆采用8至15年的经济年限,机器及设备采用12至30年的经济年限,电子设备采用5至12年的经济年限;及(ii)就无形资产而言,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采用50年许可期限。 根据估值结果,目标附属公司于估值基准日的总资产账面值总额约为人民币883.925百万元,而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937.271百万元,增加约人民币53.346百万元或 6.04%;目标附属公司的负债账面值总额约为人民币487.063百万元,评估价值为人 民币487.063百万元,与账面值并无差异;目标附属公司拥有人权益(即净资产)的账面值总额约为人民币396.862百万元,而评估价值约为人民币450.208百万元,增加人民币53.346百万元或13.44%。目标附属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估值结果大于账面值,原因是(i)企业会计折旧年限低于资产的经济年限,导致评估价值增加;及(ii)近年来建造资产的材料之市场价格及人工成本增加,导致评估价值增加。各目标附属公司净资产的账面值及评估价值概述如下: -9-于估值基准日 净资产的净资产的增加╱增加╱ 账面值评估价值(减少)金额(减少)(概约(概约(概约百分比目标附属公司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概约) 额济纳浩通1522531711941894112.44% 额济纳集至1301219791677952.10% 天翼货运2142318618(2805)(13.10)% 呼铁永晖7472070699(4021)(5.38)% 乌兰察布浩通1074791259191844017.16% 额济纳关关通312312–– 额济纳永晖27663436751601257.88% 总计3968624502085334613.44% 董事已审阅估值报告中使用的假设,并获悉估值报告中使用的关键假设通常用于评估类似公司。董事并不知悉估值所用的量化输入有任何不当之处。因此,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估值所使用的关键假设、量化输入及方法属公平合理。 C.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及裨益长期以来本公司与厦门象屿开展友好合作。自2019年8月本公司与厦门象屿订立合作协议以来,通过设立合资公司象晖能源以深入开展蒙煤贸易业务,并实现了本集团蒙煤贸易业务的拓展。随后于2021年8月,依照合作协议下的安排,双方为进一步增强合作订立了增资协议,厦门象屿成为内蒙古易至和浩通环保科技的主要股东,实现了对本集团于甘其毛都口岸沿线布局配套基础设施的整合,包括毅腾物流园区、浩通及萨拉齐洗煤厂、以及铁路站台、铁路专用线及集装箱、运输车等配套资产。 为实现双方在本集团供应链综合服务板块的充分合作,双方同意对内蒙古易至和浩通环保科技进一步进行同比例增资(其中厦门象屿已按其所持20%合资公司股权比例合计出资约人民币99.75百万元),并拟由内蒙古易至和浩通环保科技用于按合作安排进一步整合本集团物流及洗选加工相关资产。据此,建议交易乃为进一步推进合作协议及增资协议下的合作目标,在本集团内部对物流及洗选加工等相关资产进行-10-进一步梳理和整合,主要通过建议交易将涉及以策克口岸、二连浩特口岸及满都拉口岸为战略据点,沿线配套铁路运输物流园区,洗配煤中心以及配套运输设备等物流资产进行梳理整合,有利于进一步拓展中蒙业务及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预计其将为内蒙古易至和浩通环保科技所经营的本集团物流及煤炭加工相关板块的战略发展打好基础。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概无董事于股权转让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并须就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D. 建议交易的财务影响本公司预计不会在其综合损益表中录得任何与建议交易有关的收益或亏损。 E. 上市规则的涵义于紧接建议交易完成前及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透过卖方(均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间接拥有出售权益,而于紧接建议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透过买方(现时及将来均为本公司拥有80%权益的附属公司)间接持有出售权益。于建议交易完成后,目标附属公司将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并须继续综合计入本公司的账目。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涉及(i)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出售目标附属公 司的出售权益;及(ii)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收购有关权益,故该等交易实质上属-11-集团重组,将导致向买方的少数权益股东实际净出售本公司间接持有之目标附属公司的20%相关出售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象屿股份之附属公司象屿物流为两家买方(即内蒙古易至及浩通环保科技)的主要股东,二者均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1)条,象屿股份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建议交易所产生的实际净出售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由于根据替代规模测试计算的建议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将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易合并计算)相关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建议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F. 相关订约方的资料本公司 本公司为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及其他产品的加工及买卖以及提供供应链综合服务。本公司最终由王奕涵女士控制。 象屿股份 象屿股份为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有企业,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象屿股份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物流服务以及物流平台(园区)的开发及运营。象屿股份最终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 卖方江苏浩通 江苏浩通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江苏浩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洗选及加工业务。 -12-云集智慧物流 云集智慧物流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云集智慧物流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 天翼智慧物流 天翼智慧物流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天翼智慧物流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 内蒙古浩通 内蒙古浩通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内蒙古浩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洗选加工及物流服务业务。 苏州智晖智业 苏州智晖智业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苏州智晖智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大宗商品贸易及物流服务业务。 买方浩通环保科技及内蒙古易至 浩通环保科技及内蒙古易至均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浩通环保科技主要从事供应链贸易及洗选加工业务,内蒙古易至主要从事供应链物流业务。 于本公告日期,浩通环保科技及内蒙古易至均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分别由本公司及象屿股份拥有80%及20%权益。象屿股份为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国有企业,其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象屿股份最终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 -13-包头集至 包头集至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供应链物流服务业务。于本公告日期,包头集至为内蒙古易至的全资附属公司。 目标附属公司额济纳浩通 额济纳浩通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额济纳浩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煤炭加工及大宗商品贸易业务。 额济纳集至 额济纳集至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额济纳集至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供应链物流服务业务。 天翼货运 天翼货运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天翼货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供应链物流服务业务。 呼铁永晖 呼铁永晖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呼铁永晖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铁路物流业务。 乌兰察布浩通 乌兰察布浩通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乌兰察布浩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煤炭贸易及洗选加工服务业务。 额济纳关关通 额济纳关关通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额济纳关关通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货运代理业务。 -14-额济纳永晖 额济纳永晖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额济纳永晖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且主要从事铁路物流服务业务。 G. 目标附属公司的财务资料各目标附属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净值及各目标附属公司于估值基准日的估 值如下: 目标附属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于2023年8月31日目标附属公司的资产净值的估值(概约人民币千元)(概约人民币千元) 额济纳浩通(经审核)168900171194 额济纳集至(未经审核)1712719791 天翼货运(未经审核)3858218618 呼铁永晖(经审核)7447870699 乌兰察布浩通(经审核)110539125919 额济纳关关通(未经审核)459312 额济纳永晖(经审核)2430243675 各目标附属公司于截至2022年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净利润(税前及税后)如 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税前除税后除税前除税后 净利润╱净利润╱净利润╱净利润╱ 目标附属公司(亏损)(亏损)(亏损)(亏损)(概约(概约(概约(概约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额济纳浩通(经审核)58894035915704 额济纳集至(未经审核)475863922570262546 天翼货运(未经审核)(866)(866)(9895)(9895) 呼铁永晖(经审核)32843284(6741)(3506) 乌兰察布浩通(经审核)(19571)(19604)7218105 额济纳关关通(未经审核)999974515499 额济纳永晖(经审核)(3478)(3657)(8631)(4387) - 15 -H.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包头集至」指包头集至智慧物流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内蒙古易至的全资附属公司「董事会」指董事会 「增资协议」 指 (i)内蒙古易至、内蒙古浩通、易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象屿物流、象屿股份及本公司订立的日期 为2021年8月23日的增资协议及(ii)浩通环保科 技、内蒙古浩通、江苏浩通、象屿物流、象屿股份及本公司订立的日期为2021年8月23日的增资协议的统称 「本公司」指易大宗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交易 「合作协议」指本公司及象屿股份订立的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的有关(其中包括)设立象晖能源的合作协议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额济纳关关通」指额济纳旗关关通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额济纳集至」指额济纳旗集至智慧物流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16-「额济纳浩通」指额济纳旗浩通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额济纳永晖」指额济纳旗如意永晖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拥有其80.40%及 19.60%的权益 「股权转让协议」 指 股权转让协议I、股权转让协议II、股权转让协议 III、股权转让协议IV、股权转让协议V、股权转 让协议VI及股权转让协议VII的统称,单数形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指其中任何一项 「股权转让协议I」 指 江苏浩通(作为卖方)与浩通环保科技(作为买方)于2024年6月7日就转让额济纳浩通全部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II」 指 云集智慧物流(作为卖方)与内蒙古易至(作为买方)于2024年6月7日就买转让额济纳集至全部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III」 指 天翼智慧物流(作为卖方)与内蒙古易至(作为买方)于2024年6月7日就转让天翼货运全部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IV」 指 内蒙古浩通(作为卖方)与包头集至(作为买方)于 2024年6月7日就转让呼铁永晖的87.05%股权订立 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V」 指 江苏浩通(作为卖方)与浩通环保科技(作为买方)于2024年6月7日就买卖乌兰察布浩通全部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 17 -「股权转让协议VI」 指 苏州智晖智业(作为卖方)与额济纳集至(作为买方)于2024年6月7日就买卖额济纳关关通全部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VII」 指 内蒙古浩通(作为卖方)与额济纳集至(作为买方) 于2024年6月7日就买卖额济纳永晖的80.40%股权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 「浩通环保科技」指内蒙古浩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本公司及象屿股份分别间接拥有其80%及20%的权益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呼铁永晖」指内蒙古呼铁永晖物流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拥有其约87.05%及约 12.95%的权益 「独立第三方」指就本公司的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指不被视为上市规则所指本公司关连人士的人士或实体 「内蒙古易至」指内蒙古易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本公司及象屿股份分别间接拥有其80%及20%的权益 「内蒙古浩通」指内蒙古浩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18-「江苏浩通」指江苏浩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建议交易」指相关卖方根据各股权转让协议向相关买方转让出售权益 「买方」指浩通环保科技、内蒙古易至、包头集至及额济纳集至,且各自为一名「买方」「出售权益」指相关卖方根据各股权转让协议将向相关买方转让 的相关目标附属公司的股权,详情载于本公告「主要事项」一节 「股份」指本公司无面值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苏州智晖智业」指苏州智晖智业能源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目标附属公司」指额济纳浩通、额济纳集至、天翼货运、呼铁永 晖、乌兰察布浩通、额济纳关关通及额济纳永晖,且各自为一间「目标附属公司」-19-「天翼货运」指天翼(达茂旗)货运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天翼智慧物流」指天翼智慧物流(珠海)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乌兰察布浩通」指乌兰察布市浩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厦门象屿」指象屿股份及其附属公司 「象晖能源」指象晖能源(厦门)有限公司,一间于2019年8月6日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由本公司及厦门象屿分别间接拥有49%及51%的权益 「象屿股份」指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其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0057.SH) 「象屿物流」指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为象屿股份的附属公司「卖方」指江苏浩通、云集智慧物流、天翼智慧物流、内蒙 古浩通及苏州智晖智业,且各自为一名「卖方」「云集智慧物流」指云集智慧物流(珠海)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指百分比 -20-承董事会命易大宗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曹欣怡香港,2024年6月7日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曹欣怡女士、王雅旭先生、赵伟先生及陈秀珠女士,非执行董事为靳智强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吴育强先生、王文福先生及高志凯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