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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续订租赁协议 及 物业管理协议

2019-04-10 00:00:00

谨此提述2015年12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签订2016租赁协议及2016物业管理协议。

续订2016租赁协议

根据2016租赁协议,本集团一直从关连出租方租用租赁物业作为本集团的办事处、4S店、车库及物流仓储之用。现时2016租赁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为确保本集团于2016租赁协议届满后可以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作相关用途,于2019年4月10日,本集团中国附属公司分别与关连出租方签订2019租赁协议(合共14份),每份租赁协议为期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根据2019租赁协议,于租赁有效期内,本集团每季应向出租人支付约人民币28.10百万元。

董事预期本集团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根据2019租赁协议应付关连出租方的租金将不超过人民币113百万元。

续订2016物业管理协议

根据2016租赁协议,本集团一直根据该租赁协议﹐从北京发展租用位于中国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物业。为享用北京发展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本集团同时与北京发展订立2016物业管理协议。2016物业管理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根据其中三份2019租赁协议,本集团将继续租用北京物业直到2021年底。为了确保本集团于2016物业管理协议届满后可以继续享用北京发展的物业管理服务,于2019年4月10日,本集团与北京发展订立2019物业管理协议,协议为期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根据2019物业管理协议,于该协议有效期内,本集团应向北京发展每月支付物业管理月费约人民币36.2万元及空调年费约人民币2.91百万元(每半年付费一次)。

董事预期本集团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每年根据2019物业管理协议应付北京发展的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用将不超过每年人民币8百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关连出租方是北京广泽的全资附属公司(除湖北熙可外)和湖北熙可,而北京广泽和湖北熙可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王先生家属全资拥有,故关连出租方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2019租赁协议及2019物业管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i)各年根据2019租赁协议,于租赁有效期内,本集团应向出租人支付之租金;以及(ii)本集团各年根据2019物业管理协议应付北京发展的物业管理费及空调费用的年度上限合计预期将超过上市规则项下适用百分比率的0.1%但低于5%,故本公司根据2019租赁协议及2019物业管理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将须遵守报告、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但将获得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