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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澄清公告

2019-11-26 00:00:00

本公告乃由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作出。

本公司留意到于2019年11月25日和11月26日,有媒体分别刊登题为「项目烂尾、决策反复 河北建设PPP业务让人疑惑不解」及题为「中明置业:河北建设的利润调节器?」的新闻报道(「该等报道」)。

本公司对该等报道的内容及时进行了认真核实,发现该等报道内容未经严谨的调查论证,与实际情况不符,为避免误导投资者,现将有关情况澄清说明如下:

1.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月8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的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变更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途。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前述公告及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变更全球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途乃基于本公司对彼时PPP类项目实际情况之研判及本公司彼时一般业务和运营之实际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灵活度而作出,该变更符合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2.有关本公司拟议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乃基于现时商业环境变化及本公司新增PPP类项目储备之实际需要而确定。本公司编制的《A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第三方工程谘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充分论证PPP类及BOT类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3.本公司谨此澄清,目前本公司PPP类项目总体运行平稳,工程进展顺利,具有良性发展趋势。有关该报道所述之三个PPP项目,(i)安徽省砀山通航机场设施PPP项目、广东省揭阳市中德金属生态城至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大道PPP项目,我方已经中标,由于环评及土地等问题,未能实施,处于暂停状态;(ii)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汽车产业创新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已经中标,在实施过程因国家政策法律变更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决定提前终止本项目,双方已经就终止本项目成立专项协调小组,进行协商。

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5月17日的公告及2019年5月31日的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股权置换及转让协议。除另有界定者外,本段落所用词汇与前述公告及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本公司出售若干房地产相关业务,是为了合理掌控中国政府及中国证券监管机关的管控风险,并精干主体,集中发展本公司在施工建设业务方面的优势和能力;本公司收购河北建设集团园林工程,系考虑到其在业务范畴上与本公司的施工建设业务有协同作用,预期将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施工产业链条,有利于本公司未来投标多元的项目组合,确保本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公司与中明置业订立股权置换及转让协议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5.有关本公司附属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与三河市保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保蓝热力」)的业务关係,本公司谨此澄清,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向保蓝热力提供的供热设施建设施工服务已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招投标程序,不存在违法发包等行为。此外,本公司于2019年中期报告中披露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与保蓝热力的关联方交易情况,为满足变更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最新要求。本公司始终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持续管理关连交易及关联方交易,确保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公平合理、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6.有关本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前的一系列股权转让行为,本公司谨此澄清,本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及重组的目的为专注及突出主营业务、完善企业架构及改善核心业务的资源使用情况。相关股权转让的定价均基于合理的账面价值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有关本公司上市前重组的进一步详情,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的上市招股说明书。本公司过去及目前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不时进行的若干交易均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符合相关披露要求,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谨请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垂注,谨慎对待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新闻报道或文章。

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