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建筑合约及变更股份发售所得款项用途

2020-07-16 00:00:00

建筑合约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2020年7月16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惠州恒昌盛与承包商订立建筑合约,据此,承包商同意按合约价约人民币79.9百万元(可予调整)承接建筑工程。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有关建筑合约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不足25%,订立建筑合约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变更股份发售所得款项用途

经计及订立建筑合约的原因及裨益,董事会谨此宣佈,其已议决将约 40.6百万港元(相当于所得款项净额约42.0%)重新分配用于建设惠州的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