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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延迟刊发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及寄发年报;(2)董事会会议延期;(3)股东周年大会延期;及(4)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 及13.46(2)(b)条之豁免

2022-06-24 00:00:00

本公告乃由建鹏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51(4)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i)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一财年」)之未经审核全年业绩;(ii)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董事会会议审议及批准刊发本集团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iii)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核数师辞任,进一步延迟刊发本集团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年报(「核数师辞任公告」);及(iv)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委任核数师(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1)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及寄发年报

诚如核数师辞任公告所披露,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华马施云」)已辞任本公司之核数师,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大华马施云的辞任乃主要由于其与本公司就完成二零二一年财年审核所需的额外时间缺乏共识,且受二零二二年香港及澳门政府就应对COVID-19疫情复燃实施的各项防控政策的影响。所实施的抗疫措施对大华马施云完成所有必要审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审核时间表对本集团于二零二一财年于澳门开展若干建筑工程属必要的程序)造成了阻碍。

紧随大华马施云辞任后,本公司开始物色核数师以填补空缺。本公司管理层及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已物色并接洽合共四位潜在候选人,以讨论拟议审核计划及审核时间表。本公司随后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中旬收到三位潜在候选人(「潜在候选人」)的审核建议。根据拟议的时间表、费用报价、资历及声誉以及与各潜在候选人的会面,审核委员会推荐及董事会同意委任其中一位潜在候选人(「首位选定候选人」)为本公司的核数师,惟须待首位选定候选人完成客户接纳程序后,方可作实。于二零二二年五月末,首位选定候选人告知本公司彼无法根据拟议时间表完成审核。董事会随后立即决定于次日委任另一位潜在候选人(「第二位选定候选人」)为本公司的新核数师,惟须待第二位选定候选人完成客户接纳程序后,方可作实。遗憾的是,第二位选定候选人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上旬回复本公司,由于其人力有限,无法接受拟议委任。

因此,本公司管理层及审核委员会接洽余下的潜在候选人,即金道连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金道连城」)并接触额外两位新候选人。经计及潜在候选人的可用人力、拟议的审核时间表、资历及审核费用,董事会已委任金道连城担任本公司新核数师,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以填补大华马施云辞任后的临时空缺,并任职至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为止。

经董事作出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于本公告日期,大华马施云或金道连城并无提出审核问题。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其并不知悉任何须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予以披露的内幕消息。

由于上文所述核数师变更,董事会预计刊发本集团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寄发年报将会进一步延迟。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协助金道连城并与之合作以开展本公司之审核工作,以便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完成、批准及刊发及╱或寄发本集团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年报。根据与金道连城讨论的暂定时间表,本公司预计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年报将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或之前刊发,并将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或之前寄发年报。

本公司将于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以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刊发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公告及寄发年报的任何重大进展。

本公司将告知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年度审核的最新进展并将于必要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2)董事会会议延期

鉴于上述事项,董事会会议拟改期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或之前召开,藉以(其中包括)审议及批准本集团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釐定末期股息(如有)。

(3)股东週年大会延期

由于本集团延迟刊发二零二一财年之经审核全年业绩及寄发年报,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预计将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或之前召开。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大纲及细则」),本公司的股东週年大会须每年举行一次,而本公司举行股东週年大会的日期与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举行日期之间相距不得超过十五个月。因本公司已于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举行上届股东週年大会,故其下届股东週年大会应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或之前举行。因此,拟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举行的股东週年大会并无会违反大纲及细则规定或开曼群岛法律的任何规定。

(4)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及13.46(2)(b)条之豁免

因本公司无法遵守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年四月十九日之公告所披露的预期的时间表,本公司已按上述经修订时间表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条及13.46(2)(b)条。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i)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a)条,前提为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或之前刊发其二零二一财年年报;及(ii)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2)(b)条,前提是本公司遵守大纲及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且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九日或之前举行应届股东週年大会(统称「豁免」)。联交所表明倘本公司情况发生变化,其可能会更改或撤销是次豁免。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