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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 — 提供建设服务

2019-10-17 00:00:00

提供建设服务

罗田建设合同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基通商工程(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湖北大别山订立罗田建设合同,据此,湖北大别山同意委聘中基通商工程,而中基通商工程同意按人民币50,327,100元(相等于约55,359,810港元)就罗田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担任总承建商。

孝感建设合同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中基通商工程(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卓尔(孝感)订立孝感建设合同,据此,卓尔(孝感)同意委聘中基通商工程,而中基通商工程同意按人民币189,672,400元(相等于约208,639,640港元)就孝感项目提供建设工程担任总承建商。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佈日期,湖北大别山由董事会联席主席、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阎先生及彼之联繫人间接全资拥有,而卓尔(孝感)则由阎先生间接全资拥有。因此,湖北大别山及卓尔(孝感)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该等建设合同则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阎先生已对本公司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并将须对本公司相关股东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由于各份该等建设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性质相同并与阎先生控制之公司订立,故罗田建设合同及孝感建设合同将汇集计算。由于有关该等建设合同年度上限总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溢利率除外)将超过5%,故订立该等建设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公佈、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该等建设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及确信,除阎先生及彼之联繫人外,概无其他股东于该等建设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以致彼等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该等建设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a)有关该等建设合同及该等建设合同之年度上限之进一步资料;(b)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函件;(c)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函件;及(d)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根据上市规则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