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之公告,内容有关认购基金权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补充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提供以下额外资料:
1.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基金投资组合公司之投资规模约为494,000,000港元,而认购金额占投资规模约12.15%。
2.投资管理人已向认购方表示,基金初步计划将透过投资于以下类型之投资而实行:
(a)以香港上市股份作为抵押品之投资工具;
(b)以香港物业作为抵押品之投资工具;
(c)高收益债券;及
(d)投资级债券。
3.投资管理人已向认购方表示:
(a)叶铭忠先生(「叶先生」,为投资管理人之其中一名负责人员)为负责向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提供投资服务之人士;及
(b)叶先生已从一间对冲基金公司及多间国际金融机构累积于资产管理及投资分析方面之丰富工作经验。
4.鑑于上文第(3)段所提供之资料,董事认为投资管理人具有足够经验及适当资格担任基金经理以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