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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2020-12-24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贷款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独立第三方)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已同意授予借款人金额为15,000,000港元之贷款,须自贷款提取日期起计6个月当日偿还及由担保作抵押。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均低于25%,故贷款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