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可换股债券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交易时段后),发行人与认购人(即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订立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据此,发行人已有条件地同意发行而认购人已有条件地同意认购本金额为30.0百万美元(相等于234.0百万港元)之可换股债券。预期发行人会将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筹集之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收购目标公司之股权。
假设可换股债券所附之转换权获认购人全数行使,则认购人将持有30,000,000股转换股份,相当于注资完成后并经发行转换股份扩大之发行人已发行股本之26.1%。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注资完成后,发行人将成为晟德大药厂(为主要股东,持有375,931,772股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之23.5%)之联繫人,因此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由于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涉及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故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a)条将分类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公告、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概无董事于可换股债券认购事项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彼等毋须就批准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