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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优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9-14 1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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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澳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717)

AUSNUTRIA DAIRY CORPORATION LTD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澳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168号新大新大厦A座8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

在不作修改之情况下酌情通过以下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本通告所用之专有词汇

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之通函(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为其中一部分)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由本公司与认购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四日之有条件认购协议(其

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内容有

关按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5.18港元认购合共249,000,000股股份之建议认购事项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可能全权酌情认为必要、适当、可取或权宜之情况下,为实行认购协

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就此代表本公司作出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签署及签立有关文

件、协议或契据以及采取一切有关行动,以及同意该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之有关变更、修订或豁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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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後并在其规限下,授予董事特别授权,授权董

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及在其规限下发行及配发认购股份并

入账将认购股份列为已缴足股款,惟特别授权将附加於且不会损及或撤销於通过本决议案

前已经或可能不时授予董事之任何一般性或特别授权。」

2. 「动议

(a) 本公司法定股本由150,000,000港元( 分为每股0.10港元之1,500,000,000股股份)增加至

300,000,000港元(分为3,000,000,000股股份),方式为额外增设1,500,000,000股新股份;及

(b) 授权本公司一名或多名董事在彼╱彼等认为必要、适当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为实行增加法

定股本并使之生效或与此有关之一切有关行为及事情以及签立所有有关文件。」

特别决议案

3. 「动议

(a) 修订公司章程大纲之股本条文以反映增加法定股本(「该等修订」),方式为删除公司章程大

纲现有之条文8并以以下内容取代有关条文:

「8. 公司的总股本为3亿港元,分为30亿股,每股面值0.1港元」;及

(b)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经修订及经重列之公司章程大纲以反映该等修订」

承董事会命

澳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颜卫彬

香港,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注:

(a)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期间概不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表决,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以作登记。

(b)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表决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作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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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章或由高级职员或获正式授权之授权人代为亲笔签署。

(d) 代表委任表格须尽快,惟无论如何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之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後,届时仍可按意愿出席大会并於会上表决。如股东於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已遭撤销。

(e) 如属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均可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

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

只有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者所作之表决方会获接纳,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就该等股份所作之

表决一概不获受理。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三名执行董事颜卫彬先生(主席)、Bartle van der Meer先生(行政总裁)

及吴少虹女士;两名非执行董事蔡长海先生及曾小军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何美玥女士、

万贤生先生及刘俊辉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