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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2019-10-30 00:00:00

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0月16日的公告,其披露本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订立金融产品协议(即七份协议)认购该行提供的若干保本结构性存款产品。

于本公告日期,金融产品协议的未偿还结余约为人民币51,500,000元。

于2019年10月30日,本公司与该行订立第八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认购本金为人民币237,000,000元的保本结构性存款产品。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第八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乃与金融产品协议的同一家银行订立且性质相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八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项下的交易须与金融产品协议项下的交易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第八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无论按单独基准或连同金融产品协议按合併基准)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逾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