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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

2019-10-16 00:00:00

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截至2019年6月 30日止六个月及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订立下述协议认购交通银行四川分行提供的若干保本结构性存款产品:(1) 日期为2019年1月 25日的第一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2) 日期为2019年1月 31日的第二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3) 日期为2019年2月 1日的第三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4) 日期为2019年5月 5日的第四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5) 日期为2019年5月 21日的第五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6) 日期为2019年7月 9日的第六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及(7) 日期为2019年7月 9日的第七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于本公告日期,第一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第二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第三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及第七份结构性存款产品协议已到期届满,而认购事项的未偿还结余约为人民币281,800,000元。上市规则的涵义由于各产品协议乃与同一家银行订立且性质相似,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协议项下的交易须合併计算。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产品协议项下认购事项的最高未付结余总额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逾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不遵守上市规则

由于认购事项项下最高未付结余总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共超过5%,但并无任何一个超过25%,因此,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可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由于认购事项项下的本金为全数保本,且有固定回报率,故本公司于进行认购事项时误以为认购事项与本公司持有的定期存款(其不属上市规则第14.04(1)(a)条项下「交易」的定义范畴)相似。由于本公司并未意识到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认购事项将产生影响,因而并未及时谘询本公司的任何专业顾问(包括其合规顾问),从而导致违反上市规则第3A.23条。基于上述原因,本公司最终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14.34条有关须予披露交易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补救措施

当本公司意识到不遵守上市规则时,已采取以下步骤:

(1) 本公司已向全体董事报告有关不遵守上市规则的详情;

(2) 本公司已就认购事项及不遵守上市规则谘询其合规顾问及外部法律顾问;及

(3) 本公司已通过本公告披露认购事项及不遵守上市规则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