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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有关联席公司秘书之豁免

2019-07-16 00:00:00

兹提述龙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变更。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

如该公告所述,Collinson女士自2019年5月31日起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以接替Coates女士。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8.17条,本公司须委任一名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的公司秘书,该条规定要求有关公司秘书就学术或专业资格或相关经验而言须为联交所认为能够履行公司秘书职能的人士。然而,由于Collinson女士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公司秘书有关资格,彼获委任为本公司的联席公司秘书严格上未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8.17条规定。

根据二零零一年澳洲公司法(「公司法」),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必须设有至少一名秘书及至少其中一名须常住澳洲。

由于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罗泰安先生(「罗先生」)并非澳洲常住居民,故本公司于Coates女士离职后无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必须委任另一名常住澳洲的联席公司秘书以接替Coates女士。除了本法定规定,董事会认为合适人选应拥有在澳洲注册成立的公司担任秘书职务的经验。

虽然Collinson女士目前不具备上市规则第3.28条下规定的公司秘书资格,惟Collinson女士在公司秘书领域具备广泛经验且熟悉本公司。因此,加上彼之居民身份,董事会认为委任Collinson女士作为Coates女士的替任符合本公司的利益。

因此,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于2019年6月6日(即申请豁免日期)起三年期间(「该期间」)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且已获授出有关豁免(「豁免」),条件为:

(1)Collinson女士已经并将于该期间由罗先生协助;

(2)本公司将于该期间末通知联交所以供其重新考虑有关情况。联交所预期于该期间末结束后,本公司将可展示Collinson女士于受惠于罗先生之协助后能够满足上市规则第3.28条,因此,并毋须进一步豁免;及

(3)本公司将以刊发公告的方式披露豁免的详情(包括豁免的原因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