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RAGON MINING LIMITED 龙资源有限公司 * (于西澳洲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澳洲公司注册号码009 450 051) (股份代号:1712) 内幕消息 最高法院关于F?BOLIDEN矿区环境许可证的裁决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龙资源有限公司*(「龙资源」或「本公司」)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2日、2023年3月15日及2023年3月2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F?boliden环境许可证案件。本公司谨此告知,于2024年6月11日,瑞典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已对本公司就土地和环境上诉法院于2023年3月14日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作出裁决。 最高法院并无批出上诉许可,亦无说明该项决定的理由。 本公司对最高法院的裁决自然感到失望。本公司已就土地和环境法院裁决所指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上诉程序的一部分,惟最高法院并无对该等解决方案发表任何意见。由于该项裁决,F?boliden项目现必须通过新的许可证申请,包括土地和环境法院可能接受的项目上的变更,方可从事生产。 本公司现时正检视项目的替代配置,以及可纳入经修订许可证申请的缓解策略,以解决土地和环境法院的关切。 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以告知股东及其潜在投资者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代表董事会 龙资源有限公司 主席 狄亚法 香港,2024年6月13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兼非执行董事狄亚法先生(王大钧先生为其替任董事);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Brett Robert Smith先生;非执行董事林黎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Carlisle Caldow Procter先生、白伟强先生及潘仁伟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