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龙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得资料,以瑞典环境上诉法院判本公司上诉得直,毋须增加Svartliden复垦债券为前提,以及基于对本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的初步审阅,预期本集团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报告期间」)将会录得介乎约0.1百万澳元至0.5百万澳元的除税后溢利,而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相应期间」)的除税后溢利为10.2百万澳元,有关账目未经本公司核数师及╱或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或审阅。
报告期间预期有除税后溢利,乃主要由于以下因素所致:
(a)经动用全数结转税务亏损后,本集团的芬兰业务产生3.7百万澳元所得税开支;
(b)相应期间包括F?boliden由2020年5月至9月的高品位试采的吨量矿石产出的黄金;及
(c)对Kaapelinkulma的露天采矿于2021年4月完成,Orivesi的余下矿石存量亦已耗尽,Vammala其后仅对Jokisivu矿场采出的吨量矿石进行加工,导致采出矿石的平均品位下降。
本公司尚未审定本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本公告所载资料仅基于本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的初步审阅,本集团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业绩或有别于本公告的披露内容。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细阅本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公告,该公告暂定于2022年3月9日(香港时间)刊发。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