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由龙资源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本公司获Allied Properties Overseas Limited(「APOL」,本公司的主要股东)通知,其已订立有条件买卖协议,将其于Allied Properties Resources Limited(「APRL」)的全部股份转让予Genuine Legend Limited(「GLL」),并将APRL应付APOL的本金额为412,260,336港元的股东贷款(可予调整)转让予GLL,代价为102,581,817.50港元(「建议转让」)。于本公告日期,APRL拥有本公司41,032,727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5.83%。
APOL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联合集团」,一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373))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GLL为亚太资源有限公司(「亚太资源」,一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1104))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联合集团通过其附属公司(包括APOL)拥有亚太资源已发行股本约39.86%的权益。亚太资源连同其附属公司为一间具规模的投资基金及商品贸易公司,并于天然资源公司拥有策略性权益,其主要业务包括专注于金属、采矿及能源的主要策略投资、资源投资和商品贸易业务,以及金融资产投资。
建议转让的条件包括(其中包括):
就《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611条第7项而言,获得本公司大多数股东的批准;
获得亚太资源大多数独立股东的批准;及
取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及第三方同意,且在建议转让完成前并无被撤销。
待建议转让完成后,亚太资源将通过GLL成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本公司将提供合理的协助以促成建议转让,包括召开及举行股东大会以让本公司股东就建议转让投票,惟须待亚太资源订立具约束力的承诺,向本公司偿付有关建议转让的所有成本及开支,方可作实。
本公司将根据其在香港及澳洲的持续披露责任,在适当的时候就任何进一步的发展作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