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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丰工业电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4 16:56:00

兹通告致丰工业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1座24楼1室纵横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2.0港仙;

3(a). 重选以下愿意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本公司已退任董事:

(i) 重选黎耀华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重选戴良林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 重选冯镇中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v) 重选张建荣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v) 重选黄福霖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重新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担任独立核数师职务,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的额外股份(「股份」)、授出权利以认购额外股份或将任何证券转换为股份(包括发行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根据购股权计划(定义见下文)发行任何股份,或授出可认购任何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或之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已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所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任何认购或转换权;(iii)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当时就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股份的权利或购股权(及其行使)而采纳的类似安排;或(iv)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所规定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而配发者除外),

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之总和:

(aa)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股份总数的20%(倘将任何或所有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的股份,则须作出调整);及

(bb) (倘本公司股东(「股东」)另行通过普通决议案授权董事如此行事)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股份总数的10%)(倘将任何或所有股份转换为较大或较小数目的股份,则须作出调整),

且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授出的授权亦相应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章程细则或香港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时;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该等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规定的存在或程度时可能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购股权计划」指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6. 「动议:

(a) 受限於本决议案下文(b)段,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及联交所根据委员会所施行之香港股份回购守则就此目的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且另须就此遵守委员会、联交所、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的规则及规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该授权乃根据本决议案(a)段受到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章程细则或香港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时。」

7. 「动议待召开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通告」)所载的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批准扩大本公司董事根据通告所载的第5项决议案的授权,以包括相当於根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获授的授权而购回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有关数额。」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可委派另一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於投票时代其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

2 按代表委任表格上的指示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必须在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有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在上述出席的人士中,仅就该等股份於股东名册上名列首位的人士之投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的投票一概无效。

4 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之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上述资格,务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为确定获派发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之期间(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务请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转让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