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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该等传票之法院聆讯结果之补充公告

2020-12-2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刊发之公告(「公告」)有关该等传票之法院聆讯结果。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该公告中提供的信息外,董事会希望进一步提供以下信息:

诚如公告所披露,土力资源被控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第6A(1)、6A(2)(c)、6A(3)及13(1)条,及建筑地盘(安全)规例(香港法例第59章I)第38(A)(2)、38A(3)、68(1)(a)及68(2)(g)条下的3条指控,对于未能(i)确保在该地盘内位于斜坡之混凝土部份的工作地方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安全进出口并妥为维修该等进出口;(ii)采取适当和足够的步骤,确保没有人得以进入该地盘内位于斜坡之混凝土部份有危险状况的地方;及(iii)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该工程中由土力资源分包商僱用之人士的健康及工作安全之指控。法院就该等罪行判处罚款总额港币四万二千元正。

董事会就以下原因,预计该事故不会对本集团的营运和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i)根据劳工处记录的定罪记录及土力资源管理层以发展局公佈的准则以此作最大可能推测及判断,土力资源作为发展局认可之承办商可能会被暂停公共工程投标。在暂停投标的情况下,本集团仍能够继续(1)进行现有项目;及(2)以我们持有的许可牌照及资历可作为分包商承接建筑及工程项目。董事会认为可能的暂停投标不会对本集团的营运产生重大影响;及

(ii)除非有任何不可预视的情况下,董事会认为土力资源于发生该事故的关键时刻已适当投保有效的保险,且和该事故相关之有可能的索偿得到足够的涵盖;

(iii)即使该事故造成延误,但该工程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下旬竣工并产生少量财务亏损;及

(iv)法院判处的罚款总额以及与该事故相关的其他实际及预计成本/开支,除其他外,包括律师费,独立安全顾问费用及恩恤款项估算少于80万港元。

董事会认为该事故为独立事件且劳工处信纳土力资源所提交的安全改善计划。因此,基于以上(i)至(iv)点,董事会认为该事故并未也不会对本集团的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该事故的重大发展的进一步披露事项将适时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