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双运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0 06:15:00

兹通告双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十时正假座#02-01, Main Meeting Room, No. 4 Sungei Kadut Street 2, Sungei Kadut IndustrialEstate, Singapore 729226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商讨下列事项: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陈志龙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 重选陈慧芬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 重选张淑芬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D) 重选萧文豪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庞锦强教授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F) 重选邱仲珩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G)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 续聘Deloitte & Touche LLP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未发行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的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或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予以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予以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20%,惟根据下列方式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者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的类似安排所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iv)根据本公司的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且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的有关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向於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股份的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规定的存在或程度时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惟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的规则及规例、公司法及所有其他有关的适用法例;

(b) 本公司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的有关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授予董事的授权。」

(C) 「动议待载於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内第4(A)及4(B)项决议案通过後,透过增加董事根据载於本通告第4(A)项决议案所述的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发行或同意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增加的数额相当於本公司根据通告所载第4(B)项决议案所述的购买本公司股份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面值总额),扩大有关的一般授权,惟所扩大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10%。」

总办事处及新加坡主要营业地点:

No. 4 Sungei Kadut Street 2

Sungei Kadut Industrial Estate

Singapore 729226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道95号

统一中心

17楼B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其他人士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多於一位代表并於本公司大会上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此外,委任代表有权代表个人 股东或公司股东行使该股东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2. 若有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无论亲自或委任代表)就该股份投票,如同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只有当多於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 大会时,则优先者投票(无论亲自或委任代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不得投票,就此而言,优先权按其就联名持有股份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证券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