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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使用权资产(1)有关上水酒楼之租赁重续的须予披露交易;及(2)有关将军澳酒楼之租赁重续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3-26 00:00:00

(1) 有关上水酒楼之租赁重续的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宣佈,本公司已行使上水现有租赁的三年重续权,并于2020年3月26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金源与上水业主(独立第三方)订立上水重续租赁,以为本集团的上水酒楼而重续该等上水物业之租赁,租期由2020年3月27日开始至2023年3月26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

(2) 有关将军澳酒楼之租赁重续的须予披露交易

董事会宣佈,本公司已行使将军澳现有租赁的三年重续权,并于2020年3月26日,明利(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业主(独立第三方)订立将军澳重续租赁,以为本集团将军澳酒楼而重续该等物业之租赁,租期由2020年4月1日开始至2023年3月31日(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该等上水物业及该等将军澳物业各自的租赁将被确认为使用权资产,金额分别约为19,000,000港元及20,800,000港元,此乃参考根据上水重续租赁及将军澳重续租赁将作出的总租赁付款现值计算。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关于上水重续租赁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上水重续租赁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关于将军澳重续租赁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将军澳重续租赁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