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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

2020-09-18 00:00:00

于2020年9月18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配售代理竭尽所能以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0.25港元向不少于六名承配人(为专业、机构或其他投资者,彼等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并非本公司关连人士)配售最多200,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假设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根据配售事项之最高200,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20.00%,及经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6.67%。

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乃本公司进行额外集资作为一般营运资金与拓宽本公司股东基础之良机。配售协议之条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后釐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均获悉数配售,配售事项之估计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配售佣金及其他相关开支与专业费用后)将分别为约50,000,000港元及约49,000,000港元。本公司拟将有关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及改善本集团之现金状况,其将有助于建立及增强本集团的现有及未来业务。

股东与有意投资者务须注意,完成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项下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告作实。由于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