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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纳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

2022-03-25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东光化工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及重订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根据联交所于2021年11月发佈有关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咨询总结,上市规则已获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有关修订规定(其中包括)上市发行人为发行人的股东保障采纳同一套14项「核心水平」。此外,本公司建议以现代化方式举行股东大会,为本公司提供灵活性。因此,董事会建议修订组织章程细则,藉以(其中包括)(i)允许以电子会议(亦称虚拟股东大会)或混合会议方式举行股东大会;(ii)使组织章程细则与上市规则之修订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程序贯彻一致;及(iii)就组织章程细则作出若干轻微修订,以澄清现有惯例及使相应修订与组织章程细则之修订(统称「该等修订」)贯彻一致。有关建议该等修订的详情将载列于将于适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股东」)的通函。

在本公司应届股东週年大会(「2022年股东週年大会」)上,本公司将向股东提呈一项特别决议案,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建议采纳已纳入该等修订的新一套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