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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议通告

2020-01-14 00:00:00

兹通告根据上述事项发出的命令(「命令」),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已指示召开独立股东(定义见下述协议安排)会议(「法院会议」),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作单一类别投票)华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计划股东(定义见协议安排)之间拟达成的协议安排(「协议安排」),而法院会议将于2020年2月6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九龙弥敦道20号香港喜来登酒店三楼唐厅举行,敬请所有独立股东届时于上述地点及时间出席是次会议。

协议安排的副本及解释协议安排影响的说明函件的副本已纳入综合计划文件,而本通告属于综合计划文件的一部分。综合计划文件的副本亦可由独立股东向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索取,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独立股东可亲身于法院会议上投票,或委任另一人士(必须为个人,但不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代其出席、发言及投票。适用于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已随附于刊发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的综合计划文件内,并于2020年1月14日寄发予(其中包括)独立股东。填妥及交回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后,独立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先前交回的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依法撤回。

就联名持有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股份」)的独立股东而言,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于法院会议上就该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若多于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法院会议,则就此出席的上述一名排名最先或(视情况而定)较先者方有权就该联名股权投票。就此而言,优先次序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联名持有股份的联名持有人排名先后釐定,名列首位的独立股东为首席联名股东。

敬请在不迟于2020年2月4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将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在香港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倘未如此递交表格,表格可于法院会议上在进行投票前交予法院会议主席,法院会议主席将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表格。

按照命令,法院已委任本公司董事张一鸣先生,或倘其未能出席,则同为本公司董事的冯晓邨先生,或倘其未能出席,则于法院会议当日身为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人士担任法院会议主席,并已指示法院会议主席向法院汇报法院会议的结果。

协议安排须待其后向法院申请批准后,方可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