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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

2020-07-02 00:00:00

本公佈由中国普甜食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1)条及第13.25条作出。

针对本公司之清盘呈请

于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接获金仁亚洲有限公司(「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呈之呈请(「该呈请」),内容有关以本公司未能偿还债务为由而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77(1)(d)条及第327条(「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清盘本公司。该呈请声称本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欠付呈请人总额为54,000港元之债务,属呈请人根据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之服务协议向本公司提供之所声称服务之未付费用。呈请人曾为本公司服务供应商。

本公司正就该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并有意对该呈请作出积极抗辩。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该呈请之任何重大进展。

清盘呈请之潜在影响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于呈交清盘呈请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之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之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依据香港法例均属无效。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发出之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有关于清盘呈请呈交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之通函,并鉴于因转让本公司股份而可能产生之限制以及不确定性,就任何通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之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于任何时间及无须通知,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以暂时中止任何有关本公司股份之服务。这可能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之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保留通过从该参与者之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之股份数量之权利。该等措施一般会在该呈请已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法院取得必要之认可令之日起停止适用。

本公司将向法律顾问寻求关于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之意见。儘管如此,本公司亦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无法保证高等法院在该等情况下将授出认可令。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相应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