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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基工程控股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8-02-09 06:14:00

组成

1. 提名委员会乃根据董事会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举行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成立,而提名委员会的经修订职权范围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获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时的规定。

成员

2.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董事中委任,并须由不少於三名成员组成,大多数成员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4. 经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案後,方可撤销、更换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或委任额外提名委员会成员。倘有关成员不再为董事会成员,则其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5.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须由董事会厘定。

会议通知

6. 除非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另行协定,否则召开会议的通知期最少须为 14 天。

7. 应提名委员会任何成员的要求,提名委员会成员可或提名委员会秘书可随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8. 会议通知须按有关提名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本公司公司秘书的号码或地址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透过电话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或以提名委员会成员不时厘定的其他方式发送予各提名委员会成员。

9. 任何口头通知须於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确实。

10. 会议通知须说明会议的目的、时间及地点,并须随附议程连同或需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会议而审议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及时并於会议拟定举行日期前最少三天(或协定的其他期间)送交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

出席会议

11.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12. 本公司公司秘书须为提名委员会秘书。提名委员会秘书或(在其缺席时)其代表或任何一名成员须为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秘书。

13.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亲自出席或透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参与提名委员会会议。

14. 提名委员会於任何会议上的决议案须由成员大多数票数(倘两名以上成员出席)及全票(倘仅两名成员出席)通过。

会议次数

15. 须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

提名委员会替任成员

16. 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得委任任何替任人。

权力

17.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向本公司管理层索取使其可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资料。

18.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获取外部法律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并可在其认为必要时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及专长的外界人士出席会议。

职责

19.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为:

(a) 最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为配合本公司公司策略而建议对董事会作出的任何变动作出推荐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个别人士,并甄选个别人士提名其担任董事或就甄选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

(c) 就委聘或续聘董事及董事(特别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及

(d)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审阅独立非执行董事有关其独立性的年度确认;并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审阅结果。

汇报程序

20.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初稿及最终稿均须於有关会议结束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分别送交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供彼等表达意见及记录之用。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完整会议纪录须由本公司公司秘书保存。提名委员会秘书或其代表须将提名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及报告发送予董事会全体成员。

刊发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1. 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将在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主板网站上刊登,并可应要求查阅。

其他事项

22.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包括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下修订、补充及撤销本职权范围及提名委员会通 过的任何决议案,惟修订及撤销本职权范围及提名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不得使提名 委员会的任何先前行动及决议案(如无修订或撤销有关职权范围或决议案则本应有 效者)无效。

23. 提名委员会主席或(在其缺席时)另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或(如其未能出席)其正式委任的代表须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就提名委员会的活动及其职务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回答问题。

24. 提名委员会须负责审批有关提名委员会的所有披露陈述,包括但不限於在年报、中期报告及在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主板网站上载资料内的相关披露陈述。

25. 提名委员会应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本公司有责任及时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料,使其可作出知情决定。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倘董事需要较高级管理层自愿提供的资料为多的资料,则相关董事应作出额外必要查询。董事会及各董事须可分开及独立接触高级管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