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21-11-15 00:00:00

本公告乃新意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2021年11月15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宏伟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该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承诺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该银行同意按照融资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提供(i)一笔不多于15亿港元的定期贷款(「定期贷款融资」)及(ii)一笔不多于15亿港元的循环贷款(「循环贷款融资」)的银行融资(统称「融资」)。定期贷款融资项下出借的金额须于借款人及本公司签订融资协议日期起计五年后当日偿还(「最终到期日」),而循环贷款融资项下出借的所有金额须于每个利息期末偿还或重新出借,且所有尚未偿还金额须于最终到期日全数偿还。

于本公告日期,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拥有约73.53%的权益,并根据上市规则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融资协议,借款人及本公司已向该银行承诺确保:

(a) 新鸿基地产须(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不少于51%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及

(b) 维持由新鸿基地产或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向本公司或其任何全资附属公司授出或将予授出不少于38亿港元的全面股东贷款融资金额(包括已提取之尚未偿还贷款及尚未提取之承诺可提供金额)。

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将构成违约事件,该银行可根据融资协议停止提供进一步贷款,并宣佈融资项下的所有尚未偿还金额(包括累计利息)即时到期及须予偿还。

只要产生上述责任之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项下之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