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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委任董事及董事会委员会成员之变更 (II) 行政总裁之变更 (III) 委任本公司授权代表及 (IV) 董事最新消息

2020-12-29 00:00:00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以下变动:

(I)委任董事及董事会委员会成员之变更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i)李柱坤先生(「李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及(ii)刘毅基先生(「刘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李先生及刘先生各自的履历详情如下:

李柱坤先生

李先生,45岁,曾于南澳大学攻读金融学。彼于澳门商业及博彩业具备丰富经验并自二零零七年起担任澳门赛马会的行政总裁。彼亦积极参与澳门的公众及社会服务,包括在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七年期间担任第十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澳门特区)之成员;自二零一八年起担任第十二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澳门特区)之成员;在二零零六年至二零一零年期间在香港担任东华三院总理;自二零一二年起担任中国澳门单车总会之副会长;自二零一四年起担任澳门红十字会中央委员会之委员;自二零一八年起担任澳门体育委员会之委员;以及自二零一六年起担任澳门青年博彩从业员协会之会长。

李先生于委任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彼之委任须遵守轮席退任并于股东大会上重选之规定。李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并有权收取720,000港元的年度薪酬。有关薪酬乃董事会经薪酬委员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并提供建议后釐定。

于本公告日期,李先生并无于本公司任何股份拥有权益。彼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李志强先生(其被视为于本公司合共1,122,647,179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的儿子。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李先生(i)并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香港法例第571章)之定义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i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及(iii)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拥有任何关係。

刘毅基先生

刘先生,53岁,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从香港理工学院取得会计专业文凭。刘先生为执业会计师,并为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彼具备逾三十年的审计及会计经验,并于首次公开招股、併购以及企业融资活动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于一九九三年至二零一八年,彼曾为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工作二十五年,并担任其合伙人十七年。彼目前为大华马施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董事。

刘先生于委任日期前三年内,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彼之委任须遵守轮席退任并于股东大会上重选之规定。刘先生与本公司已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并有权收取510,000港元的年度薪酬。有关薪酬乃董事会经薪酬委员会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并提供建议后釐定。

于本公告日期,刘先生(i)并无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香港法例第571章)之定义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ii)并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及(iii)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拥有任何关係。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李先生及刘先生加入董事会。

此外,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总裁曾家雄先生(「曾先生」)亦已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遵守上市规则

于委任李先生及刘先生后,本公司共有九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本公司已符合(i)根据上市规则第3.10(1)条,董事会须至少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ii)根据上市规则第3.10A条,董事会至少三分一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iii)根据上市规则第3.10(2)条,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适合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iv)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须委任审核委员会主席;及(v)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薪酬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规定。

(II)行政总裁之变更

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陈美仪女士(「陈女士」)不再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但仍然任职为执行董事;而执行董事兼董事会联席主席陈荣炼先生(「陈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行政总裁。

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A.2.1条订明,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

本公司行政总裁变更后,陈先生将负责管理本集团的日常业务,以及落实由董事会制订本集团的政策、策略计划及业务目标。儘管陈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联席主席兼行政总裁,惟周锦辉先生(「周先生」)亦会行使其作为联席主席的权力及授权以管理董事会及本公司的事务,故联席主席的权力已获分担。董事会相信,现有安排不会损害权力及授权平衡,而现有董事会由经验丰富及具备才干的人士组成(当中有足够数目的董事为非执行董事),应足以确保权力及授权平衡。

(III)委任本公司授权代表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变更董事、委任陈先生及曾先生为执行董事以及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变更本公司授权代表。

董事会宣佈,就上市规则第3.05条的目的而言,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李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因此,本公司有两名授权代表,符合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

(IV)董事最新消息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本公司已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分别与陈先生及曾先生订立各自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由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即彼等委任生效日期)追溯生效。在相关服务合约下,陈先生作为执行董事兼董事会联席主席有权收取5,000,000港元的年度薪酬,以及收取本公司每年EBITDA1%之花红;而曾先生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财务总裁则有权收取分别为720,000港元及2,160,000港元的年度薪酬。

此外,(i)周先生(作为非执行董事兼董事会联席主席)之年度薪酬已变更为5,000,000港元,生效日期追溯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ii)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陈女士(作为执行董事)之年度薪酬已变更为720,000港元,而彼(作为澳门渔人码头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一间附属公司)的总裁)亦有权收取1,460,971港元的年度薪酬;及(iii)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何超莲女士(作为非执行董事)之年度薪酬已变更为510,000港元。

上述薪酬待遇乃董事会经薪酬委员会参考彼等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职责并提供建议后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