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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目标集团进一步延长承兑票据之到期日及更改票息率

2019-11-25 00:00:00

兹提述瑞斯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的公告(「该公告」)、日期为2018年1月3日的补充公告(「首份补充公告」)、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的补充公告(「第二份补充公告」)、日期为2018年2月12日的补充公告(「第三份补充公告」)、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的公告(「完成公告」)及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的公告(「延期公告」),内容有关买卖协议及有关收购事项之补充协议(统称「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分别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本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所披露,本集团持有两份本金总额约223百万港元的应付承兑票据。首份承兑票据的本金额为100百万港元,年票息率为8厘,并将于2020年8月14日到期(「首份承兑票据」)。第二份承兑票据的本金额约为123百万港元,年票息率为8厘,并将于2020年12月30日到期(「第二份承兑票据」)。有关承兑票据乃发行作为收购翠和有限公司的部分代价。

于2019年11月25日,本公司与卖方订立补充协议,据此,(i)首份承兑票据的面值已于本公司赎回首份承兑票据的80百万港元本金额后减少至20百万港元,而第二份承兑票据的面值则已于根据买卖协议项下调整机制对代价进行调整后减少至约123百万港元;(ii)首份承兑票据及第二份承兑票据的到期日分别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8月14日及2021年12月30日;及(iii)首份承兑票据及第二份承兑票据的年票息率分别下调至4厘,由有关补充协议日期(即2019年11月25日)起生效。

除上文所载事宜外,该等公告所载有关收购事项之主要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