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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以现金购买集团公司目标资产之须予披露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进展公告

2019-12-30 00:00:00

兹提述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以现金购买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目标资产(「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资产转让补充协议

诚如该公告所述,代价乃基于评估报告中目标资产净值于评估基准日之估值。代价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资委」)核准,以北京市国资委核准价格作为目标资产之最终转让价格。

本公司近日获悉集团公司已经收到北京市国资委有关批准集团公司向本公司转让目标资产的批覆。经由北京市国资委核准并确认后,目标资产之代价由人民币650,953,010(含税)元调整至人民币640,681,910元(含税)。

考虑到上述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之代价,本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与集团公司对资产转让协议订立补充协议,据此,本公司购买目标资产的代价确认为人民币640,681,910元(含税)。

上述调整并不重大,除上述资产转让补充协议所修订者外,资产转让协议之其他主要条款将维持不变并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