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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有关接受最终控股股东的委托贷款的进一步公告

2019-11-04 00:00:00

本公告乃由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香港法例第 571 章)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第 13.09 条作出的。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之公告(「 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公司」) 续订之委托贷款协议(「 原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董事会决议在原协议到期后与集团公司基于与原协议相同的条款及条件续订委托贷款协议。据此,集团公司将按一般商业条款向本公司提供共计人民币 3,200 万元的委托贷款, 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做适当下浮,贷款期限为 1 年(到期可展期)。委托贷款无以本集团资产作为担保, 将主要用于药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等项目。委托贷款将会在后续适当时间转为集团公司对本公司的增资,届时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90 条,委托贷款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无以本集团资产作为担保,可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若考虑将该项委托贷款转为集团公司对本公司的增资,届时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