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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须予披露交易借款协议

2019-11-0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有关借款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该公告」) 。除另有定义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此提供关于借款协议之进一步资料。

1.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 (i)借款人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褚海涛先生及于清女士夫妇; (ii)担保人为褚海涛先生、褚海东先生及张京凯女士,担保人之间为亲属关係,均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及

2. 担保人同意抵押其位于中国北京市的不动产包括两项商业及一项住宅物业,按现行市场价值超过人民币55,000,000元,作为偿付所有款项、责任及借款协议下,借款之到期、结欠或所产的负债的担保。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所载之所有资料及内容维持不变及将继续就所有目的而言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