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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及(2)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019-08-01 00:00:00

兆邦基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郑耀棠先生(「郑先生」)已辞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马逢国先生(「马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郑先生由于决定投入更多时间处理彼之其他业务承担,已辞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郑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及本公司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董事会谨此衷心感谢郑先生于其任内对本公司作出之宝贵贡献。

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宣佈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马先生已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以下所载为马先生的履历:

马先生,64岁,为香港立法会议员,代表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马先生在电影界和文化界拥有丰富经验,也一直热衷参与香港文化艺术的事务。他曾任香港电影发展局主席及香港艺术发展局主席。二零零四年,马先生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银紫荆星章,以表扬他在公共及社会服务方面的出色表现。马先生目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香港代表。

根据马先生与本公司订立的委任函,委任将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为期一年。其于本公司之董事职务须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退任及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重选连任。

根据该委任函,马先生有权收取酬金每年240,000港元。其薪酬待遇乃由董事会经考虑本公司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及多项因素(包括其经验、彼于本集团的职责、本集团的薪酬架构以及市场上同行的薪酬水平)后釐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内,马先生并无担任香港或海外其他上市公司之任何董事职位。于本公告日期,马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亦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

马先生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中列明有关独立性的准则。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本公告日期,就上述委任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之任何规定须予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马先生获委任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