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内幕消息 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

2019-03-14 00:00:00

海天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及13.25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本公告。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三月六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说明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及清盘呈请之最新消息

诚如该等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根据于开曼群岛公司法(二零一八年修订版)(「公司法」)第94条于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提交(其中包括)一项呈请,并根据公司法第104(3)条向大法院提交为本公司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传讯令状(「传讯令状」),原因为本公司无力偿还其债务,并拟向其债权人提出和解或偿债安排。传讯令状之聆讯日期订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开曼群岛时间)(「聆讯」)。

于聆讯中,大法院批准本公司有关为本公司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之申请,并下令(其中包括)委任香港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之黎嘉恩先生及何国樑先生以及开曼群岛Deloitte & Touche之Mike Penner先生为本公司之共同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并向彼等授予共同及个别行事之权力。大法院已进一步下令将呈请之聆讯押后至不迟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于本公告日期,大法院尚未釐订有关聆讯日期。

共同临时清盘人获授权于开曼群岛境内外行使(其中包括)监管、监察及监督董事会管理本公司之权力,藉此与本公司债权人制定及提出任何和解或偿债安排以及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任何及所有企业及资本重组。

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后董事会保留之管理权力

直至大法院进一步发出命令前,董事会将保留本公司于聆讯日期赋予其之一切管理权力,惟其就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行使有关权利须受共同临时清盘人监察及监管,而就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以外之事宜行使有关权利则须取得共同临时清盘人之事先批准。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将维持暂停买卖,直至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内幕消息条文另行作出公告为止。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