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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持续关连交易及拟定2 0 2 2 至2 0 2 4 年年度上限

2021-10-28 00:00:00

摘要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18年10月30日、2020年3月25日及2021年5月26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行与邮政集团延续日期为2016年9月2日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及日期为2016年9月6日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延续期限均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设定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及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若干细项之年度上限。

于2021年10月28日,本行与邮政集团续签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以及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邮政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可与本行相互租赁若干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资产。根据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邮政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可与本行相互提供服务或商品。

邮政集团为本行的控股股东,于本公告日期持有本行约67.37%的已发行普通股股本总额,因此邮政集团及其附属公司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行关连人士,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与综合服务框架协议以及彼等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

因为(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i)邮政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向本行出租若干房屋及附属设备,以及(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由邮政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向本行提供的(i)销售邮品并提供邮寄服务、(ii)销售邮品之外的其他商品、(iii)提供存款业务营销及其他业务营销服务及(iv)提供劳务,以及由本行向邮政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提供的(v)代理销售保险服务、(vi)代销(经销)贵金属业务及(viii)提供劳务的交易上限按年计算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逾0.1%但无超逾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订的5%,上述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年度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因为(1)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的(ii)本行向邮政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出租若干房屋及附属设备及(2)综合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vii)本行向邮政集团及╱或其附属公司销售生产材料及其他商品的交易上限按年计算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低于0.1%,上述交易可豁免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年度申报、公告、年度审核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