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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建造安徽工厂

2019-08-0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有关建议建造安徽工厂的公告。

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安徽津上精密机床与承建商订立第一期建造协议,据此,承建商同意建设及安装安徽工厂内若干设施,代价为人民币80.35百万元。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有关第一期建造协议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定义)均为5%以下,第一期建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于关键时间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佈交易。

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交易时段后),安徽津上精密机床与承建商订立第二期建造协议,据此,承建商同意建设及安装安徽工厂内若干设施,代价为人民币95.18百万元。

由于该等建造协议由本集团与同一方就安徽工厂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条,订立第一期建造协议及第二期建造协议会被合併为单一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有关该等建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定义)合併计算均为5%或以上但低于25%,该等建造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