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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出让内蒙古和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91%股权及增资事项

2019-11-12 00:00:00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华电」)、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部煤矿」)签订股权合作协议(「股权合作协议」),内容有关内蒙华电及本公司(「出让方」)同意本公司向西部煤矿(「受让方」)出让内蒙古和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发电」或「目标公司」)26.91%股权(「股权出让事项」);股权出让事项后,内蒙华电及西部煤矿对目标公司实施不同比例的增资,本公司不再增资(「增资事项」)。在完成股权合作协议项下的股权出让及增资事项后,本公司将持有目标公司13%股权。

上市规则的规定

由于股权出让事项的最高适用比例(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股权出让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通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