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内蒙古能建须予披露交易进展公告成立合资企业

2018-07-06 20:20:00

谨请参阅本公司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与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有关成立合资企业的公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该等公告已界定的词语在本公告中具有相同涵义。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本公司与内蒙华电签署出资协议(「出资协议」),对合资协议中的事项进一步明确,详情如下:

本公司的资本承担

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由和林发电厂的总资产评估值的20%厘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林发电厂的总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3,413,005,118元。按照合资协议中的公式计算,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682,601,024元。协议双方为方便起见,一致同意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和林发电厂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0,000,000元。监於此,出资协议规定,内蒙华电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47百万元,占合资企业51%股权,而本公司现金出资额为人民币333百万元,占合资企业49%股权。

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内蒙华电以和林发电厂的净资产出资,具体的出资金额以和林发电厂净资产的评估值厘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林发电厂净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353,806,899元。但是,根据出资协议,内蒙华电仍以价值人民币347百万元的和林发电厂净资产作为资产出资,评估值与出资额的差额记为合资企业对内蒙华电的负债。

内蒙华电和本公司都应於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60日内缴足注册资本。

资金来源

本公司对於合资企业出资的资金并无来自上市募集资金。

由於本公司对合资企业的最终资本承担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披露的金额一致,规模测试计算的最高适用比率仍然为高於5%但低於25%,成立合资企业的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并如在该等公告所述,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