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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建更换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的替任人及香港法律程序文件授权代表

2018-05-30 17:04:00

内蒙古能源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黄日东先生(「黄先生」))已辞任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及不再担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5条所规定本公司之授权代表的替任人和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16部所规定在香港代本公司接收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之授权代表(统称「授权代表」),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生效。

黄先生确认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彼辞任而需要提请联交所及本公司股东注意之事项。

兹提述委任杨枫先生(「杨先生」)为本公司另一位联席公司秘书及联交所向本公司授出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有关杨先生出任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的资格之规定的豁免(「豁免」),相关豁免期自本公司上市日期(即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豁免期」),条件为:(i)委任黄先生(已达到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订明的规定)为联席公司秘书协助杨先生履行公司秘书的职能并获得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的相关经验;(ii)在豁免期间,如黄先生不再向杨先生提供协助,豁免会立即撤回;及(iii)本公司将於豁免期届满时通知联交所,以便联交所重新评估情况。联交所预期於豁免期届满时,本公司能证明杨先生能够达到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订明的相关经验规定。

董事会欣然宣布,刘国贤先生(「刘先生」)已获委任接替黄先生为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本公司已就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有关之规定,获联交所授予一项有关杨先生出任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资格的更新豁免(「更新豁免」),有效期自刘先生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当日(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起计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七日(统称「剩余豁免时间」,即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上市日起计三年豁免期之余下期间)。授出更新豁免的条件为:(i)刘先生将在剩余豁免时间内协助杨先生;(ii)本公司将於剩余豁免时间届满时通知联交所,以便联交所重新评估情况。联交所预期於剩余豁免时间届满时,本公司能证明杨先生於获得刘先生协助後能够达到上市规则第3.28条订明的规定,而毋须申请进一步豁免;及(iii)本公司会公告更新豁免的细节,包括其理由及条件。如刘先生不再为联席公司秘书,该更新豁免将立即撤回。此外,如果本公司的相关情况改变,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该更新豁免。

刘先生为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前称信永方圆企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经理。彼於公司秘书、财务及银行运作方面有超过10年的专业经验。彼持有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学(会计及财务)学士学位,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特许财务分析师特许持有人。

董事会藉此机会感谢黄先生在任期间对本公司所作的贡献,并欢迎刘先生接受新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