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1) 董事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组成变动(2) 更换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2021-12-14 00:00:00

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瑞诚(中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董事会收到李娜女士(「李女士」)就彼辞任(i)董事会主席;

(ii)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席;及(iii)提名委员会成员之职递交的辞呈,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以投入更多时间于彼之个人业务承担。李女士将继续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于上述辞任后,李女士有权收取每年144,000港元的酬金。该等薪酬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根据李女士所承担之职责水平及当前市况后建议,并经由董事会批准。

李女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且并无其他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需敦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对李女士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谢意。

委任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谨此宣佈,执行董事王欣女士(「王女士」)获委任为(i)董事会主席;(ii)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及(iii)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王女士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王女士,44岁,现任执行董事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王女士主要负责监督本集团的业务发展及销售事宜。

彼为王蕾(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女士的姊╱妹。王女士于广告行业拥有逾16年经验。由2005年6月至2015年6月,王女士一直担任青岛中轴线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主要从事广告业务,而彼负责该公司的整体管理。彼现任上海凯伦广告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本公司一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负责整体管理、策略规划及业务发展。

于2014年6月,王女士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获颁经济与行政管理学士学位。

于上述委任后,王女士有权收取每年636,000港元的酬金。该等薪酬乃由薪酬委员会根据王女士所承担之职责水平及当前市况后建议,并经由董事会批准。

于本公告日期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女士(i)概无于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ii)于过往三年并无于证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任何其他公众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或无其他重大委任及专业资格;及(iii)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

于本公告日期,王女士透过优壹有限公司(一间于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王女士持有该公司约53.4%的已发行股本)于本公司25,246,606股股份(「股份」)中拥有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6.3%。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王女士概无拥有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认,概无有关上述委任王女士之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

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辞任

董事会亦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李健强先生(「李先生」)辞任(i)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联席公司秘书」);(ii)上市规则第3.05条所指的本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及(iii)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所指在香港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送达的本公司获授权代表(「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李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且并无其他有关其辞任之事宜需敦请股东垂注。董事会谨此对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谢意。

委任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董事会谨此宣佈,张梦弛先生(「张先生」)已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授权代表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执行董事冷学军先生(「冷先生」)将继续担任其他联席公司秘书。张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张先生为方圆企业服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助理经理。彼持有香港城市大学之专业会计与企业管治硕士学位,并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前称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及特许公司治理公会(前称为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会士。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欢迎张先生履新。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兹提述冷先生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及联交所向本公司授出的豁免(「豁免」),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有关冷先生出任联席公司秘书的资格之规定,相关豁免期自本公司上市之日(即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为期三年(「豁免期间」),条件为委聘李先生(彼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的要求)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并于豁免期间协助冷先生获得上市规则第3.28条所指的「相关经验」及履行其作为联席公司秘书的职责。当李先生于豁免期间不再协助冷先生,则豁免将被即时撤销。

本公司已就冷先生是否符合资格担任联席公司秘书向联交所重新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及8.17条的规定,而联交所亦已授予相关新豁免(「新豁免」),为期由张先生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当日(即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即豁免期间的余下期间)(「新豁免期」)。新豁免授出的条件为:

(i)张先生将于新豁免期协助冷先生;及

(ii)倘本公司严重违反上市规则,则豁免会被撤回。

在新豁免期结束前,本公司须向联交所证明并寻求其确认,在新豁免期内冷先生受益于张先生的协助,已取得相关经验并有能力履行上市规则第3.28条所规定的公司秘书职能,因此无需进一步豁免。

新豁免仅适用于张先生获委任为联席公司秘书。倘本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动,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新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