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兹提述(i)安利实业有限公司(「安利」)、安捷利美维电子(厦门)有限责任公司(「安捷利美维」)(统称「联席要约人」)及安捷利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及计划;(ii)本公司与联席要约人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结果;及(iii)本公司与联席要约人联合刊发之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批准计划(「法院批准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计划生效日期
诚如法院批准公告所载,计划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二)在毋须作出修订的情况下获法院批准。计划所涉及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削减(「股本削减」)亦于同日获法院确认。
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二)作出之批准计划及根据公司条例第229条确认股本削减之法院命令之盖印文本,及会议记录以及载有公司条例第230条所规定资料之申报表已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二)获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计划文件所载计划之所有条件已获达成,且计划已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星期二)生效。
撤销股份的上市地位
根据联交所批准,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起撤销。
寄发计划项下之现金付款支票
注销价之付款支票将放入预付邮资的信封内以普通邮递方式,按于计划记录日期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各计划股东的登记地址寄发予彼等,或如属联名持有人,则邮寄至于计划记录日期就有关联名持股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首位的联名持有人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的地址。注销价之付款支票将尽快且无论如何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星期四)或之前寄发,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而联席要约人、联席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本公司、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以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董事、高级职员、代理及联繫人以及参与建议或计划之任何其他人士概不就任何邮件遗失或延误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