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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议通告

2022-05-31 00:00:00

兹通告根据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就上述事项发出之命令(「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高等法院(「法院」)已指示召开计划股份(定义见下文所述之计划)持有人会议(「会议」),藉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安捷利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计划股东(定义见计划)拟作出之协议安排(「计划」),而会议将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假座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7楼2708-11室举行。

计划之副本及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1条须予提供以说明计划影响之说明函件(「说明函件」)之副本已载入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而本通告构成其中一部分,并已邮寄予登记地址位于香港之本公司股东及登记地址并非位于香港之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之任何人士亦可于上述会议指定举行日期前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之一般办公时间内,于(a)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及(b)本公司法律顾问王珮玲律师事务所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怡和大厦39楼3908A室)索取计划文件之副本。计划文件亦可于www.akmcompany.com查阅。

联席要约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构成计划股份的一部分,且不会在法院会议上获表决。熊正峰先生(为联席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已不可撤回地承诺不会于法院会议上投票。仅无利害关係股份(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2.10及2.11附注6)持有人于会议记录日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用于计算在法院会议批准计划的投票结果。

于会议记录日期之计划股份持有人可亲身于会议上投票,或彼等可委任另一名人士(不论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计划文件随附适用于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于会议上就该等本公司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则仅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该等本公司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出席人士方有权就该等本公司股份投票。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副本(如股东为法团,则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获授权人或获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代为签署,且获本公司董事信纳),须于会议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香港时间)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亦可于法院会议上交予法院会议主席,而法院会议主席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纳该代表委任表格。以电子方式寄发之代表委任表格将不获接纳。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于会议记录日期之计划股份持有人仍可亲身出席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计划股份持有人于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亲身出席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则交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回。

为釐定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

为协助预防及控制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之传播及保障计划股份持有人之健康及安全,本公司鼓励于会议记录日期之计划股份持有人考虑委任会议主席为其代表,于会议上就决议案投票,以代替亲身出席会议。计划股份的持有人务请于代表委任表格上表明其投票指示。

根据同一命令,法院已委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洪志远先生(或如其未能出席,则本公司的公司秘书洪静远女士)担任会议主席,并已指示会议主席向法院报告有关结果。

如计划文件所载的说明函件所述,计划须待法院其后批准后,方可作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