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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发行美元优先票据

2019-10-15 00:00:00

绪言

本公司建议进行美元优先票据的国际发售。

票据的定价,包括本金总额、发售价及利率,将由瑞信、德意志银行、巴克莱、中银国际、中信银行(国际)、国泰君安国际及海通国际作为票据发行之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及连同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及佳兆业金融集团作为票据发行之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进行的累计投标釐定。票据之条款及条件仍有待釐定,有可能包括附属公司担保人提供担保,加上以若干该等附属公司所持有之质押股份。落实票据之条款后,预期瑞信、德意志银行、巴克莱、中银国际、中信银行(国际)、海通国际、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佳兆业金融集团与本公司等各方将订立购买协议,据此瑞信、德意志银行、巴克莱、中银国际、中信银行(国际)、海通国际、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国际及佳兆业金融集团将为票据的初步买家。于签立购买协议后,本公司将就票据发行作出进一步公告。

票据及附属公司担保(统称「证券」)并无亦将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进行登记,且除非已获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或在毋须遵守该等登记规定的交易中进行,否则不得在美国境内或向美籍人士(定义见美国证券法S规例),或以其名义或为其利益提呈发售或出售。证券仅由初步买方提呈发售或出售予(1)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豁免遵守美国证券法项下的登记规定的合资格机构买家(定义见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及(2)在遵守美国证券法S规例下在美国境外的非美籍人士。票据概不会发售予香港公众人士。

上市

本公司已获新交所原则上批准票据于新交所上市及报价。票据原则上获批准纳入新交所正式上市名单及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应被视为发售、本公司、票据、附属公司担保、附属公司担保人或其各自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如有)的价值指标。新交所对本公告所作任何陈述、所表达意见或所载报告的正确性概不承担责任。

一般事项

由于截至本公告日期仍未就票据发行订立具约束力之协议,因此票据发行或会或不会作实。本公司投资者及股东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倘签订购买协议,本公司将就票据发行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