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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额外发行美元优先票据(将与二零二三年到期的700百万美元9.75%优先票据合併并形成单一系列)

2021-06-08 00:00:00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二日、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日、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及二零二一年五月四日有关本公司发行原有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建议根据原有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发行日期、首个付息日期及发行价除外)进行优先票据的进一步国际发售。

瑞信、德意志银行、国泰君安国际及瑞银将作为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中银国际、民银资本、中信银行(国际)、海通国际、滙丰、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及渣打银行为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而佳兆业金融集团、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及鸿昇证券有限公司则为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之联席牵头经办人。落实额外票据之条款后,预期瑞信、德意志银行、国泰君安国际、瑞银、中银国际、民银资本、中信银行(国际)、海通国际、滙丰、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佳兆业金融集团、富昌证券有限公司、鸿昇证券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等各方将订立购买协议,据此瑞信、德意志银行、国泰君安国际、瑞银、中银国际、民银资本、中信银行(国际)、海通国际、滙丰、金利丰证券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佳兆业金融集团、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及鸿昇证券有限公司将为额外票据的初步买家。于签立购买协议后,本公司将就建议额外票据发行作出进一步公告。

MiFIDII专业人士╱仅限ECPs╱无PRIIPs重要资讯文件-制造商目标市场(MiFIDII产品管理)仅限合资格交易对手方及专业客户(所有分销渠道)。由于额外票据并不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及英国的零售投资者,故并无编制PRIIPs重要资讯文件。

额外票据并无亦将不会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额外票据根据证券法S规例将仅于离岸交易中在美国境外提呈发售,且除非已获豁免遵守证券法登记规定或在毋须遵守该等登记规定的交易中进行,否则不得在美国境内提呈发售或出售。额外票据概不会发售予香港公众人士。

上市

本公司将就额外票据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向新交所作出申请。额外票据原则上获批准纳入新交所正式上市名单及在新交所上市及报价不应被视为发售、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额外票据、附属公司担保或合营附属公司担保(如有)的价值指标。新交所对本公告所作任何陈述、所表达意见或所载报告的正确性概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