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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500百万美元11.7%二零二五年到期优先票据及(2)交换及收购要约的最高接纳金额

2021-04-28 00:00:00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刊发本公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有关交换及收购要约以及同时发行新票据的公告(「该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香港时间),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与瑞信、德意志银行、中信银行(国际)、国泰君安国际、海通国际、滙丰及瑞银订立收购协议,内容有关根据同时发行新票据发行新票据。本集团拟将同时发行新票据所得现金款项净额用于拨付收购要约及╱或再融资将于一年内到期╱可回售的其他现有中长期境外债务。

本公司将向新交所申请批准新票据于新交所上市及挂牌。新交所对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意见或报告是否正确概不负责。新票据原则上获批准纳入新交所正式上市名单及在新交所上市及挂牌,不应被视为本公司、新票据、附属公司担保、附属公司担保人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如有)的价值指标。概无申请将新票据在香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