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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期限

2022-09-27 00:00:00

兹提述(i)中国金属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六月份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就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及董事会辖下审核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之组成未能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1)、3.10(2)及3.21条;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之公告(「九月份公告」),内容有关委任高强先生为新增执行董事。

持续未能遵守第3.10(1)、3.10(2)及3.21条

诚如六月份公告所披露,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李廷斌先生及任汝娴女士退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委任李伟先生为新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本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2)及3.21条。特别是,本公司未能符合以下规定:(i)至少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第3.10(1)条);(ii)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之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之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第3.10(2)条);及(iii)审核委员会主席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审核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要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第3.10(2)条所规定之资格(第3.21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3.11及3.23条,本公司须于未能符合有关规定后之三个月内(即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或之前),委任足够人数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符合第

3.10及3.21条之规定。

于过去几个月,本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物色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熟悉本公司业务所在之行业及符合董事会成员多元化要求)并具备上市规则第3.10(2)条之适当专业技能之合适人选,以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填补审核委员会之空缺。儘管本公司已尽最大努力,然而本公司仍需要更多时间物色潜在合适人选以填补空缺,乃由于(i)最近香港及中国大陆实施旅游限制及其他COVID-19控制措施,包括最近四川省成都市实施封锁措施,令本公司更难安排亲身会面以评估潜在人选是否合适并与其磋商委任条款,从而减慢甄选人选之过程;及(ii)本公司致力委任可为董事会带来新观点、技能及经验并具备当地知识及理解之合适人选。

未能遵守第3.10A条

诚如九月份公告所载,本公司委任高强先生(「高先生」)为新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继委任高先生后,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目前并未按照上市规则第3.10A条规定至少占董事会三分之一人数。为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将尽快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申请批准延长期限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1及3.23条向联交所申请将宽限期延长,以便本公司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2)、3.10A及3.21条。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现任董事、专业顾问以及业务伙伴及行业组织联繫,以推荐人选。本公司将安排与合适之潜在人选进行面谈,以评估彼等之技能、专业知识、背景(包括人选担任之其他董事职务)及独立性,并考虑到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述各项因素。本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建议,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正式委任合适之人选,以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2)、3.10A及3.21条之规定。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