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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源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8-06 17:58:00

兹通告膳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44楼4428-4430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及批准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将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每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拆细为四(4)股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普通股(「拆细股份」),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为联交所开放进行买卖证券业务之日子)後之营业日起生效(「股份拆细」),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并作出董事全权酌情视为附带於或附属於股份拆细项下拟进行之事宜及╱或履行股份拆细或与之有关之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就注销任何现有股票及根据股份拆细向本公司现有股份持有人发行拆细股份之新股票。」

特别决议案

2. 「动议待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後,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Food Wise Holdings Limited 」更改为「Minshang Creative Technology HoldingsLimited 」及将本公司之中文双重外文名称由「膳源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民商创科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於其全权酌情认为就实行上述更改本公司名称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或合宜或权宜之情况下作出一切有关行动、行为、事项及事宜,并代表本公司办理任何必要登记及╱或存档。」1.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倘彼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代其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表决时投票,有关委任须指明获委任之有关代表所代表股份数目。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核实之有关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4.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有关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排名较先的持有人作出的表决(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将获接纳并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的表决。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以有关联名持股在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为准。

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大会上之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决定允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