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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销售纸质卷烟包装、提供纸质卷烟包装加工服务及采购纸品

2020-12-30 00:00:00

销售纸质卷烟包装、提供纸质卷烟包装加工服务及采购纸品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湖北金三峡(i)与贵州中烟、云南中烟物资、内蒙古昆明卷烟、厦门烟草、吉林烟草、四川中烟、山西昆明烟草、江西中烟、海南卷烟、湖北中烟、湖南中烟、黑龙江烟草工业、陕西中烟、重庆中烟、河南中烟、江苏中烟及山东中烟订立销售协议;(ii)就提供纸质卷烟包装加工服务与武汉虹之彩及武汉红金龙订立加工协议;及(iii)就采购用于制造纸质卷烟包装的纸品与珠海华丰及红塔仁恒包装订立采购协议。

上市规则涵义

销售协议之十七名对手方、加工协议之两名对手方及采购协议之两名对手方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彼等各自与本公司之关係载于本公告「订约方及订约方之关係」一段。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销售协议、加工协议及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销售协议及加工协议

由于销售协议及加工协议项下之交易为本集团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之交易,董事会已批准销售协议及加工协议项下之交易,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销售协议及加工协议项下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且销售协议及加工协议项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销售协议及加工协议须遵守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之规定,并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采购协议

由于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为本集团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之交易,董事会已批准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采购协议项下之交易条款属公平合理,且采购协议项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采购协议须遵守年度审阅、申报及公告之规定,并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