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持续关连交易重续办公物业租赁及修订年度上限

2020-01-02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有关现行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由于现行租赁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北京华实投资(作为业主)与海隆石油服务(作为租户)订立经重续租赁协议。根据各经重续租赁协议,北京华实投资及海隆石油服务同意出租及租用现行租赁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项下的相同物业,期限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为期一年。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张军先生持有华实海隆95.65%权益,而华实海隆则持有北京华实投资98.0%权益;同时,张军先生亦直接持有北京华实投资1.0%权益。因此,北京华实投资为张军先生的联繫人士,因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经重续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鉴于经重续租赁协议与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i)性质相似;(ii)由本集团(作为租户)与交易对手(张军先生的联繫人士,作为业主)订立;及(iii)属于在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或完成的交易,为考虑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81条项下的合规义务,经重续租赁协议及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合併计算。此外,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原始年度上限不足,需进行修订。

由于经重续租赁协议及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总计高于0.1%但低于5%,故经重续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物业租赁以及经重续租赁协议及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惟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